天 津 市 自 行 车 行 业 协 会
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电动自行车专业委员会
新 闻 专 稿
强烈呼吁暂缓实施电摩标准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今年8月,国家标准委正式出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24158—2009)等系列国标文件(以下简略为“电摩标准”),并在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摩标准”出台本来具有开拓电动车产品标准化建设新局面的意义,但由于“电摩标准”自2006年编制与论证以来,始终坚持与执行十年的电动自行车老标准(GB17761—1999)“无缝对接”,并把大于40公斤/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定义为属于机动车的电摩产品,企图以这种不合理的“无缝对接”方式,控制和窒息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修改和产品创新空间,从而在业界引发难以平息的三年标准争论。现在围绕40公斤/20公里(主要是车重)设限指标的标准争论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且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修定版四年来被有意地一再拖延出台的情况下,“电摩标准”竟在民主听证、讨论复议等程序缺失的情况下,以“无缝对接”方式抢先出台实施,这样就使持续多年的标准争论公开化,引发国内广大电动自行车企业强烈不满,并使这种激烈争论从电动车行业逐步波及到全国市场和广大消费者,逐步演化成一次严重的“标准海啸”,成为严重影响电动自行车行业稳定发展,严重冲击国内市场稳定复苏的重大事件。
天津电动自行车产业是国内最大的产销基地,现有整车与配套企业500多家,去年电动自行车产销量651万辆,占国内市场30%,今年前10个月,国内电动车市场尽管存在压价竞争的复杂局面,天津电动自行车销量仍然实现了显著增长。然而,最近2个月来,“电摩标准”出台引发的“标准海啸”,使天津电动自行车产销量持续增长的兴旺势头逆转为大幅下滑的跌势,正待复苏的国内电动车市场也受到沉重打击,广大经销商担心电摩标准过于苛刻,普遍采取观望态度,迟迟不敢定货进货;广大消费者也深受电摩标准的困惑,不敢购买电动车产品,担心所购买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会不会被升级为电摩产品,受到禁用、罚没或牌照税费用等多方面的牵扯。因此,近2个月来,受“标准海啸”冲击,天津电动自行车行业产销经营一落千丈,大部分企业陷入减产下滑的困境,面临着既要保障职工就业和员工队伍稳定的巨大压力,又面对产品大量库存积压和企业债台高筑的严重风险。这种状况如不尽快缓解,天津和国内电动自行车产业将面对企业成批倒闭、市场萎缩凋零和广大消费者恐慌不安的严重局面。
鉴于“电摩标准”存在与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无缝对接”的不合理问题,并在短短两个月里引发全国性的“标准海啸”,造成全局性的消极后果。我们建议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定是大局的方针,郑重地接受广大企业投诉,深刻认识“电摩标准”存在的严重缺陷和问题,以及引发“标准海啸”的严重后果,在采取深入调研、民主听证和总结经验教训等举措的同时,暂缓实施“电摩标准”。暂缓实施的时间不应过短,主要取决于两个技术标准修改完善和标准争议平息的情况。
我们建议,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端正态度和思维方式,正确认识两类电动车产品开发正在结构成共建一个产业配套链、人才技术链和市场销售链的产业经济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共同的任务是消除内耗纷争,适应国家发展低碳环保节能绿色经济的迫切需要,加快电动车产业的创新发展,尽快打破我国电动车产品出口的瓶颈,推动中国电动车产品占领广阔的世界市场,使我国在成为电动车产销大国基础上进一步成长为世界电动车产品的出口强国。为了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当前暂缓实施“电摩标准”是极其必要的,这样做有利于“电摩标准”和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在平等、对称的价值取向基础上构建科学的两轮电动车产品标准体系;有利于消除行业内的标准纷争,在共识基础上构建两大行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同时,也有利于引导消费并加强电动车上路管理。
目前,我们看到国家标准委采取简单解释的办法来回应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投诉,而且在解答问题时采取气势汹汹的对峙态度,甚至抡起“超标即没收销毁,还将追究刑责”的法律大棒。我们认为,作为国家高层主管部门在标准争议问题上不应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因为,简单的解释无法严肃的解答技术标准所涉及的科技问题和产业政策问题;以法律相威胁的做法,既吓唬不了21世纪的社会公众,更有悖于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那样做就使我们政府部门站到了与社会公众对立的立场上去了。我们始终坚信,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始终站在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上,坚持以法治国和严肃立法的政治方针,绝对不允许存在严重缺陷、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诱发经济社会不稳定的法律法规出台。
科学发展观是统一全党全国人民意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思想政治基础。我们呼吁国家主管部门应带头学习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严谨的科学态度正确分析认识“电摩标准”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冷静理智的客观思维正确吸收广大企业的合理意见,采取合理正确的举措解决目前“电摩标准”引发的消极后果。
为合理修改和完善两个技术标准,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抓紧修订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并使标准修订版尽快出台。修改的重点:
一是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基本定义进行修改。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是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并辅以电机助力的自行车。
这样的规定突出了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性能这个重要的设计模式,有利于同电摩产品合理区分,而且符合国际规则,不仅适合城乡道路管理要求,也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产品向轻便、适用、安全和高端化方向发展,促进我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大量出口。
二是建议取消对电动自行车车重指标限制。车重指标对规范电动车产品没有实际意义,应学习借鉴日本、欧盟的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设立约束性指标。随着电动自行车向脚踏驱动及电机助力型方向发展,这种助力型产品设计会主动约束车重,以提高整车行驶效率和脚踏骑行性能。
三是如果出于防止电动自行车变异为粗笨电摩产品的考虑,适当设定车重指标也有必要。建议设定电动自行车车体(不含电池组)重量不超过40kg的推荐性指标,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的长、宽尺寸和脚踏骑行性能做出严格规定。
四是建议将电动自行车速放宽至25-30公里。目前日本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设定为最高24km/h;欧盟设定最高车速为25 km/h;关键在于当电动自行车车速达到约束值时应自动断电。
五是为提高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建议应装置能够在骑行时自动发出动听音乐节奏的发声设施。音响的分贝规定应通过试验设定。
六是建议允许需电动自行车有两种设计模式的产品。在注重规范和引导电动自行车向助力型方向开发的同时,应仍然允许靠电机启动和驱动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发。因为,电动自行车是大量工薪人群的主要代步工具,随着城市迅速扩展,人们出行的距离越来越远,爬坡、顶风骑行将十分辛苦。因此,从国情和广大消费者实际需要考虑,目前仍需要开发靠电机启动和驱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但在产品规范上,应要求这类产品必须具备良好的脚踏骑行性能。
2.建议取消电摩技术标准同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无缝对接”的设定方式。因为在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作了上述修改后,电摩与电动自行车在主要设计模式上已明确区分开来,没有必要采取这种“一刀切”式的“无缝对接”方式。这样修改,符合科学原则,有利于合理构建电动车标准化建设。
3.建议调整相关产业政策,放宽电摩与轻便电摩产品开发空间。
为适应电动车产业正在形成融合型产业经济的新局面,努力提高中国电动车产品的出口能力,当前应从实际出发,对电摩和轻便电摩产品开发实行同燃油摩托车产品有所区别的企业资质认证办法,适当放宽条件,允许有相应资质、有技术实力和出口能力的电动自行车企业研制、生产、销售和出口电摩和轻便电摩产品,这对于电动车产业创新发展和国家经济增长都是极其有利的。
天 津 市 自 行 车 行 业 协 会
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电动自行车专业委员会
200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