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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河南省电动车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电动车商会
          英文名称:Henan Electric-bicycle Business Association
          缩写:HEBA
    第二条 本会是河南省从事电动车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电动车行业的规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工商联、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电动车企业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引导企业回报社会,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 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三) 积极为政府、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四) 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
(五) 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六) 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省内外电动车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电动车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供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电动车企业及相关行业水平;
(七) 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八) 组织会员参加河南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电动车及相关行业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电动车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无不良市场经营行为纪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总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成立满一年以上;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 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权;
(四) 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发生违反章程行为;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还会员证。本会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包括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将随之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 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本行业薪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工商联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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